2004年11月2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坐堂问案 
类别:民事类
关键词 税款
    罚款
    执行
    
问:税款和罚款能一并强制执行吗?
  我是某服装厂(私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由于经营不善我厂于2003年末停产。2004年6月10日,地税稽查局对我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我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合计6万元,经认定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追缴其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倍的罚款,共计12.8万元。
  由于我服装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在我服装厂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于8月7日扣押了我厂价值14万元的小汽车一辆,准备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我服装厂虽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但还没有超过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能扣押我厂的小汽车吗?
  答:同时强制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虽然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从本条的规定不难得出结论: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有不停止执行的情形,但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两个条件。一、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均未履行,即当事人一方面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罚款,另一方面也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滞纳金;二、在当事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且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不可分割。本案同时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